◇三月一日起农村合作医疗正式实施◇


2006年3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农村合作医疗报帐系统!由文峰乡人民政府监督落实各村社的医疗点.具体工作由文峰乡卫生院负责落实,所有医疗点的建设并都按国家卫生部的严格要求实施.具体报帐细则请参照通江县人民政府颁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行第四章 医疗补偿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可获得7元门诊医疗费补偿。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A超、B超、心电图、X线透视)以及常规化验(血、尿、粪便)费用的补偿。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报线和封顶线,起报线标准按医院等级为100元、150元、300元、800元,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累计报费不得超过2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在起报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报线后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比例补偿:(一)在乡镇卫生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起报标准线为100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部分的60%补偿。(二)在中心卫生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起报标准线为150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部分的55%补偿。(三)在县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起报标准线为300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部分的35%补偿。(四)在县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起报标准线为800元,超出部分按可报销部份的25%补偿。(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妇正常住院分娩每人补助100元。(六)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超过封项线以上的患者,可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特困医疗救助。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参合农民在年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总额。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由就医者凭据到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销或乡镇合管办报销,每户年报(核)销门诊费额不得超过家庭账户余额,年末有结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凭有关住院资料、处方、收据等原始凭证定期到县农合中心报销;(三)在县外打工、暂住、探亲时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补偿。报销时须携带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药费用清单、合法收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四)经县农合中心批准转到县外住院治疗的患者,凭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式处方、医药费用清单、合法收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农合中心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补偿。第十七条 住院治疗期间除常规影像检查(A超、B超、心电图、X线透视)费用、常规化验(血、尿、粪便)费用外,因病情诊治需要进行其它检查、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在50元以下的,按规定纳入住院补偿范围;超过50元不足100元的,由患者负担50%后按住院补偿比例补偿;超过100元的不予补偿。第十八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断的,中断期间不予补偿,再参加的,当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补偿。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一)因斗欧致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三)公伤、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术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不育症、性病、性功能障碍等疹疗所发生的有关医药费用;(四)使用《通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之处的药品费用;(五)无有效转诊、转院手续或未经批准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六)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七)出国和赴港、澳、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八)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疹疗项目费用,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的相关费用;(九)其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补偿的费用;(十)其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予补偿的费用。 [HTML]http://www.wenfeng123.com/jingdian/jd17-12.htm[/HTML]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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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浩燃
来 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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